在劳动关系实践中,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对已连续工作长达十年的老员工,仍坚持每年续签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。这一现象不仅引发劳动者的普遍困惑,也触及了劳动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,值得从法律角度进行深入剖析。
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,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,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,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此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,是对长期奉献的劳动者的一种法律保障。用人单位规避此项法定义务,持续采用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模式,实质上构成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潜在侵害。

从法律性质上分析,当劳动者符合“连续工作满十年”这一法定条件时,其已获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权。此时,选择合同期限的主动权已依法转移至劳动者一方。若用人单位未提供法律规定的选择,而仅提供固定期限合同文本要求劳动者签署,此行为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。实践中,劳动者在非自愿情况下签署的短期合同,其合法性存在争议,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。
此种一年一签的做法,对用人单位而言亦蕴含显著法律风险。它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。一旦被劳动行政部门查实,用人单位将面临责令改正乃至行政处罚。在第十一年及之后的每一年,当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,用人单位若决定不再续签,其法律性质已非单纯的合同到期终止。因劳动者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,此时用人单位的单方不续签行为,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将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,其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。
对于身处此境的老员工,法律赋予了明确的救济途径。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能证明连续工作年限的证据,如历年劳动合同、工资发放记录、社保缴纳证明、工作证等。当权利受到侵害时,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,并保留相关沟通证据。若协商无果,应果断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以维护自身获得长期职业保障的法定权益。
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仍实行一年一签合同,是一种与《劳动合同法》倡导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精神相悖的做法。它破坏了法律对劳动者长期贡献的保障承诺,也令用人单位自身暴露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与赔偿风险之中。构建诚信、公平、合法的用工环境,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定,这既是法律强制要求,亦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。